吉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9-02-15 点击:次
吉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是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执法执勤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规范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政治要求
第五条 执法人员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执法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爱国热情,热爱城市管理工作,热爱广大人民群众,忠实履行维护城市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公共卫生、保障群众工作生活等城市管理职责,使人们在城市里生活得更加美好。
第七条 执法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城市管理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八条 执法人员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管,人民城管为人民”的理念,大力弘扬忠诚奉献、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法精神,不畏艰险、迎难而上的攻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第三章 廉政纪律
第九条 执法人员要执法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各种不当利益。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准从事与城市管理执法有关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不得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准钓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带头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组织汇报廉洁从政情况,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第四章 着装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式样着装。
第十六条 除不宜着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或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制服,并正确佩带标志标识。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七条 制服应当保持干净、平整、完好,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歪戴帽、卷裤腿等。
第十八条 除佩带帽徽、领花、胸号、胸徽、肩章、臂章等规定的标志标识外,不得佩带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标识。
第十九条 在室内着制服可不戴帽子,在室外着制服通常应戴帽子。
第二十条 季节换装时机由市(州)、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参加集体活动或执行重大任务时的着装由城市管理部门的活动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仪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发型。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只许染黑发,不得染彩发,不留怪发型。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女性头发一律前不挡眼,侧不遮脸,长不过肩。
第二十二条 饰物。执法人员可佩带一枚婚戒,女性还可佩带耳钉。不得佩带项链、耳环、手镯、手链、手串等抢眼、带有妆饰性的饰物,不得戴花式墨镜,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第二十三条 化妆。执法人员不得文身。男性除文艺活动需要外,工作期间一律不准化装。女性不得化浓妆或进行过分复杂和夸张的化妆。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卫生。指甲要及时修剪,整齐干净,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或涂指甲油。男性每天修面,不得蓄胡须。
第六章 举止规范
第二十五条 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二十六条 着制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第二十七条 不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第二十九条 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七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用语文明、规范。严禁耍威风、赌狠或盛气凌人,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文明忌语和执法禁用语。
第三十二条 执行公务时要讲普通话,并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和文明用语。也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在接听投诉电话、电话回复办理结果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三条 必须掌握文明用语,并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准确,通俗易懂。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三)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师傅等。
(四)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请喝水,请问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法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您违反了……(指出其违章事实,说明理由),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配合。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谢谢您的理解、支持,您慢走,再见。
第八章 执勤规范
第三十四条 执法执勤时,应当态度端正、着装严整、程序合法、语言文明、行为洽当。
第三十五条 执法办案时,要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重大、棘手、敏感问题的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要携带必要数量的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六条 执法办案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现场。暂扣物品时,应当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现场制作暂扣财物凭证,并对暂扣财物进行妥善保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九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四十条 要尊重当事人。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言行过激时,应当尽力对当事人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四十一条 执法执勤时,不得玩手机、文玩等。
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执行公务时,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不抢道,不乱鸣笛,不开斗气车,注意礼让行人。
第四十三条 遇有群众咨询、求助时,态度和蔼、有问必答,尽最大能力为其排忧解难;需要群众协助时,采用征求的口吻,工作结束后,对协助方予以答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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